广西“亮证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删改重发


来源:纵横网 浏览量(2182) 2025-08-06 14:57:29

8月5日,由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前“亮证逼迫让路”事件中的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被行拘5日。

接近涉事另一方李先生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本人有点懵,因为官方公布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侯某某的名字、证件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做了打码处理,李先生的姓名和车牌号却被公示出来,侯某某的车牌号也被直接露出。

8月6日上午,澎湃新闻查询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处罚决定书”原文件确实直接写明了涉事双方的车牌号,同时,还公布了发帖网友李先生的真实姓名,经媒体转载报道后再次引发关注。直到12时37分左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才将两人的车牌号以及李先生的真实姓名隐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8月6日中午,更改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两人的隐私信息隐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驾驶车牌号为桂A6****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车牌为桂A5****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侯**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0日。

针对女司机是否已送去拘留所等相关问题,江山边境派出所向澎湃新闻表示,具体情况以上级在网上发布的通告与材料为准。

早在三天前,即8月3日,广西防城港通报称,侯某某所亮证件系其丈夫黎某(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黎某当时虽未在场,但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未妥善保管应由其本人保管的行政执法证件,而是将证件随意放在其妻私家车上,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截至8月6日上午11时,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对黎某的最终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7月22日下午,李先生在广西防城港市江山镇一乡村小道与一辆奔驰车会车时,奔驰女司机出示带有“行政执法”字样证件逼迫其让路,同车男子则当面说出他的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事后,李先生向多个部门反映未果后遂将相关视频发至网络,播放量超千万。7月31日,派出所民警连夜上门,称视频泄露了对方的车牌,侵犯个人隐私,要求他删除视频并道歉。迫于压力他删除原视频后又打码重发,再度引发关注。

此前报道:官方通报“亮证姐”:非公职人员,证件是其丈夫的,已被立案调查

新华社(2025年8月3日)

7月31日以来,网传“农村公路惊现证件侠”“会车遇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等多条视频,引发网民广泛关注。防城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事情经过

经核查,2025年7月22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白色哈弗SUV,经过防城区江山镇某一狭窄村道时,与驾驶黑色奔驰SUV的侯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争议。在李某某拒绝要求其退行的不合理让道要求后,侯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向李某某亮证,并有随车人员说出李某某的姓氏和住址。事后,李某某曾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但未获满意答复,于7月31日将其行车记录仪上的视频上传互联网。

二、关于调查情况

调查组采取走访询问、查阅接报警记录、查询公安信息系统、查看监控视频和行车记录仪、调取执法记录仪记录、组织当事人当面沟通等方式开展调查,对李某某质疑和网民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了核实。

(一)关于女司机侯某某身份及所拿证件情况

经调查组询问核实,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28岁,户籍地址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某村,系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员工,非公职人员,父母均为防城区江山镇某村村民。

经对侯某某及其丈夫黎某(防城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询问核实,视频中侯某某所亮证件系黎某放在车上的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亮证是为了吓唬李某某,以达到让其退让目的。侯某某上述行为在网上曝光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正依法调查处理。黎某当时虽未在场,但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未妥善保管应由其本人保管的行政执法证件,而是将证件随意放在其妻私家车上,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嫌违反工作纪律,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对其立案调查。

关于侯某某是否存在炫富行为,经核查,侯某某驾驶的奔驰车系其2025年1月购买的二手车,购车价17.8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7.8万元,车主为其本人。

(二)关于李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情况

经调查组询问核实,李某某,男,33岁,户籍地址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某农场,系南宁市某托育机构个体经营者,常年在南宁工作。

事发时,侯某某车上两名搭乘人员分别为其父亲侯某海及其年幼妹妹。侯某海家与李某某父母家相距约800米,双方为未出五服的邻村表亲。侯某某与李某某互不相识,但侯某海认识李某某及其父母。两人因会车发生口角时,侯某海下车交涉认出了李某某,并在现场告知侯某某有关李某某家庭地址等个人信息,引导侯某某靠边让行。后经查看7月31日晚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证实,侯某海和李某某母亲彼此相识。李某某因常年在外,不认识侯某海父女,听到对方说出自己的家庭地址,产生误解和疑虑。

关于李某某和网民质疑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问题,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侯某某及其父亲均无“警务通”和其他政法部门所用的查询公民信息工具,不存在现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另据公安系统内部排查,2025年7月以来无任何查询李某某及其父母信息的记录,没有发生通过公安内部查询系统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三)关于7月24日李某某报警后未出警情况

7月24日15时35分许,李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江山边境派出所,就7月22日与侯某某发生会车纠纷一事报警,表示口述不清楚,用手机向值班民警提供了文字内容,称侯某某蛮横且霸道,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如果侯某某属于公务人员,请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属于冒充公职人员损害形象,请公安机关处置。随即,值班民警查看了李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未发现有肢体冲突和财物损失,遂告知李某某该事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李某某表示认可后离开派出所。调查组分析认为,民警接报警工作符合警务工作规范。

(四)关于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李某某删除视频和进行道歉的情况

经调查组查验报警记录并询问核实,7月31日21时10分许,侯某某与其父亲侯某海、丈夫黎某3人到江山边境派出所报警称:侯某某车辆车牌信息被人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当晚陆续收到广东、江苏、湖北、河南、安徽、湖南、陕西等地交管12123平台发送的11条违停挪车信息,怀疑车辆信息在互联网泄露后被套牌使用,请求出警处理。侯某海自称认识李某某,知道李家住址,但没有联系方式,请求民警陪同去找李某某解决此事。接警后,江山边境派出所派出1名民警和1名辅警陪同报警人,于22时17分许到达李某某家中,发现其不在家,遂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母亲,并询问李某某联系方式。随后,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通话时长约6分钟,告知其发布的视频泄露了侯某某车辆信息,涉嫌民事侵权,并转述了报警人“让其删除视频、进行道歉”两个诉求,但李某某没有同意。当晚民警反复沟通调解,试图化解矛盾,均未能成功,此事有当晚民警所用执法记录仪为证。最后民警告知侯某某保存相关证据,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查,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辅警出警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未发现违法违规和程序失当行为,但在与李某某通话沟通时表述不够规范严谨,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已对其严肃批评教育。

(五)关于防城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挂掉记者电话情况

经调查组核查,8月1日15时39分,防城港市公安局宣传科电话座机接到浪潮新闻记者手机来电,接电话辅警苏某某因自身业务不熟、应对能力不足和该科管理不严,未及时向有关同志沟通报告便挂掉电话,市公安局已对该科科长和苏某某予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关于下步工作

这件事情源于一起偶然的交通争议,本来只是普通的民间纠纷,但因处置不够妥当,造成不良影响和社会误解。这反映出我们对干部管理不够严格规范,对群众意见和网民关切回应不够及时主动,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不够精准有力。我市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全面整改,对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人员,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同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不断改进干部纪律作风和素质能力,持续提升依法办事和化解矛盾工作质效。热忱欢迎、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对我市工作的监督和帮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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