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陈某与女子武某订婚,但未按约定的时间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告知武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武某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溺水死亡。
事发后,陈某父母将武某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0月1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武某及其父亲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因武某自愿补偿2万元,法院判决武某补偿陈某父母2万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因彩礼问题轻生溺亡
家属起诉女方索赔20万元
陈某的父母诉称,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儿子陈某与武某订立婚约。在交往期间,武某及其父亲武某云利用陈某的爱慕之心,多次在送彩礼问题上对陈某语言暴力、情绪控制、精神PUA。2025年2月3日,女方以死逼迫陈某让其送高额彩礼,致使陈某于2月4日凌晨溺水死亡。因此,陈某的父母请求判令女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元,并赔礼道歉。
武某及父亲武某云辩称,首先,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处理好与武某之间的恋爱关系,自寻轻生结束自己的人生路途,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其次,陈某和武某第一次订婚是在2024年2月,订婚时送压手礼10万元和三金,因陈某提出分手,女方将彩礼款和三金退还给陈某。2024年底,陈某托其亲属来到女方家,要求再次订婚,女方家同意后,经双方及家人、媒人协商,男方自愿拿出彩礼款36万元,双方约定于正月初六送彩礼,协商的婚期定在正月初九,但最后男方并未送彩礼。
武某认为,因陈某父母在给予彩礼款的问题上与陈某产生分歧,导致陈某想不开,产生轻生的念头。在陈某与武某微信聊天中,武某劝阻陈某,不能因婚姻问题想不开,并将陈某有轻生的情况告知陈某母亲和陈某的朋友及发小,但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对于陈某不幸死亡感到惋惜,但女方在陈某死亡事件上均没有过错,其死亡与女方无关,女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未按时给女方送36万元彩礼
男子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轻生
法院认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死者陈某的父母,二被告系父女关系。2024年2月,经媒人介绍,陈某与被告武某相识,后二人订立婚约,原告方向被告送压手礼10万元、见面礼4000元等,2025年1月22日双方解除婚约,被告将彩礼款等均退还原告。在2025年1月22日前后,武某在与陈某聊天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情形。
后来,被告武某与陈某复合,经媒人协商双方约定于2025年2月3日订婚,并商议彩礼数额36万元,但原告方因故未给被告方送彩礼。原告称系被告武某云要求原告方将原告次子的烟酒店交由陈某与被告武某经营,因该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方取消了向银行取款的预约申请,导致40万元无法在约定的订婚时间取出,另因预约不到结婚的礼炮、婚庆及酒席,最终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
2月3日,被告武某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陈某于当晚告知武某其与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家,并表示出自杀的想法,武某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告知陈某有轻生的想法,让其去寻找陈某,但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随后,原告方要求被告对其经济赔偿并赔礼道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武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
一审认定女方不存在过错不担责
自愿补偿男子父母2万元
法院认为,武某在与陈某相处的过程中虽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但其不当言语系二人发生矛盾后的情绪化表达,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不存在逼迫、引导不良行为的目的,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陈某亦未因武某的不当言语产生负面情绪及不良行为,且该不当言语主要集中在二人第一次解除婚约前后,后二人复合重新商定订婚及结婚事宜,该不当言语的影响也已经中断,与陈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方未在约定的时间给被告方送彩礼,被告武某虽于当天催促陈某尽快送彩礼,但是该催促行为并未达到逼迫的程度,且当晚陈某在与其家人发生争执向武某表达轻生的想法后,武某一直安抚其情绪进行劝阻,并积极联系陈某的朋友及母亲阻止陈某的轻生行为,虽最终未能阻止陈某轻生事件的发生,但武某已经进行了积极的劝阻与通知,不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武某云存在临时增加彩礼的行为,但最终36万元彩礼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亦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且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自主决定权,对其自身生命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选择自杀是自身意志的体现,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武某、武某云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武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武某补偿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