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游客玩瀑布秋千坠亡,要不要有人为此坐牢?


来源:纵横网 浏览量(3418) 2026-05-08 17:35:11

作者丨金宏伟

法律工作者

2026年5月3日下午,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玛琉岩探险公园发生一起游客伤亡事故(以下简称玛琉岩事件)。在体验“瀑布秋千”项目时,女游客滑出平台后不久,即发生安全绳索故障,导致其坠入落差约168米的峡谷区域,后在送医途中死亡。该事件在社交媒体迅速传播,引发公众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的广泛关注。

另据公开信息显示,涉事的玛琉岩探险公园及“瀑布秋千”项目由第三方公司“重庆探险营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项目于2026年3月15日才正式开业,至事故发生时仅运营了48天。事故发生后,华蓥市成立了多部门联合调查组。5月5日晚,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初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指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正在依法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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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有媒体称,官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方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截至发稿时间,该情况尚无正式书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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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追究操作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鉴于上述媒体报道,既然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那么便可免去民事诉讼之累。且,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一旦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积极赔偿亦可作为从轻量刑的相关情节。

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情况通报》仅笼统提及“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并不是严谨的刑法罪名,而仅仅是一种犯罪类型。合理猜测,或许调查组作出通报之时,警方尚未正式立案,因此无法明确具体罪名。

基于《情况通报》未介绍具体罪名之情况,据此类事故的过往处理经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玩忽职守罪。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有可能被认定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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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因高空娱乐项目所引发的游客死亡事件(如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娱乐项目游客死亡事故),人民法院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显而易见,“玛琉岩事件”已经达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特殊条款主要用于个别管理人员明知安全隐患却不排除,仍旧指令员工继续经营作业。本质上属于“明知危险,却不拿别人的生命当回事”,因此刑责要比一般性“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鉴于目前尚无官方通报提及该情形,因此这里只作为一种可能性分析。

而除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还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个罪名的称谓有些近似,刑责基本一致,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强调“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作业行为的问题不大,但作业设备有大问题。

笔者注意到深圳新闻网报道披露“玛琉岩事件”的设备滑索可能存在老旧问题,因此本文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列于此处,供备选。如果后续调查未发现设备问题,则可以排除该罪名。

最后,虽然有法律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竞合关系。此类娱乐项目的经营方系企业单位,因此应当择“重大责任事故罪”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然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案例,将此类事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2016年,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张某参加高空跳伞速降活动时坠落身亡。事后,人民法院认定速降教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速降俱乐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笔者未能在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相关判决书,不知道是当地司法机关未追究速降俱乐部的刑事责任,还是相关判决书至今尚未上网。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玛琉岩事件”会不会只追究现场操作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刑事责任呢?鉴于案件尚在调查过程之中,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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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伤亡事故应该倒查整个链条

前文所讨论的罪名,均为“玛琉岩事件”经营方的刑事责任。但是,“玛琉岩事件”有可能波及的责任方,并不限于经营方。

如深圳新闻网提到的设备问题。如果,经调查,设备自身不存在问题,当然也就无需追究法律责任。而与之相对,如果事故系因设备问题而产生,那就要查明相关设备系在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是项目经营方的不当操作造成了设备损坏,还是设备自身就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设备自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那么供货方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此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高空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采取“设计审查—安装监督—定期检验—经营许可”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市场监管(质监)牵头、多部门协同”的监管格局。

换言之,一旦出了重大伤亡事故,整个链条都应当接受倒查。如何设计文件鉴定的?如何安装监督检验的?如何经营许可的?如何定期检验的?是否有中介机构代为应对验收?如果中介机构提供虚假验收文件的,将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反之,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参与,单纯因验收机构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验收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涉嫌“玩忽职守罪”。

笔者之所以逐一检视监管链条上的各项环节,以及每个环节所可能涉嫌的罪名,核心原因在于,如果单纯看文字规定,似乎我们有很严密的监管体系,然而,一落到现实,就会发现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娱乐项目的游客死亡事件。甚至,某地一高空娱乐项目,被多次查出安全隐患,却每次都仅仅是警告、罚款,直至最终发生其员工坠亡事件,当地才后知后觉地成立调查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时下,各地文旅都在打造网红项目。但令人忧虑的是,媒体屡屡曝光各地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放松安全监管,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未批先建、未验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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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内景区往往将高空娱乐项目委托给第三方运营,极容易导致责任主体虚化,相互推诿。也有景区配合第三方,将本该作为“特种设备运营”的项目冠以“户外拓展”“体育运动”之名,规避特种设备资质申报。当然,更普遍的现象是“重验收、轻维护”。

“玛琉岩事件”并非孤例。下一次,会发生何时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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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监管与实质责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要每次发生了悲剧,才去“痛心疾首、深刻反省”。功夫要用在事前。

问一问,我们的监管体系有没有真正做到市场监管部门(特检机构)是技术验收的核心主体、文旅部门是行业准入的监管主体、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主体。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问一问,有没有禁止将高危项目委托给无资质第三方运营?或景区与实际运营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倒逼景区的主体责任意识。

问一问,有没有必要建立“三振出局”制度?避免个别企业“小错不断,就是不改”,多次被行政处罚却坚持带病经营,直至发生悲剧之后才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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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玛琉岩事件”用一条鲜活生命的代价,提醒我们的监管,不能让验收沦为形式,更不能让监管让位于利益。

168米的落差,量出了安全绳与生命线之间的距离,也量出了形式监管与实质责任之间的鸿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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