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向55岁的杨宝花宣读了一份撤销罚款决定书。
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9月18日,其中称: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经审查,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本院(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今年6月,杨宝花在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因情绪激动“侮辱、辱骂”了法官。
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15日拘留和10万元罚款
让杨宝花不满的判决,丈夫王永来是原告。
根据判决书所说,孙运省与王永来均系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7月以来,两家因拆迁还建楼房分配的某套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该房屋由孙运省缴纳楼房款并由村委对其结算确认,但一直由王永来一家换锁居住,孙运省多次要求王永来一家搬离未果。
2023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孙运省与其妻提粪桶、持羊角锤到上述房屋门口,孙运省用羊角锤将门锁锁芯砸掉,王永来女儿、王永来及其妻杨宝花相继出来后,孙运省与妻子一起将所带的粪水泼到王永来女儿等人身上,后孙运省妻子与杨宝花互抓头发进行殴打,孙运省手持羊角锤与王永来及其女儿互相殴打,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孙运省、孙的妻子、王永来女儿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撤销罚款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9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贤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9月16日,临沂市快速成立了工作专班,中院也已责成临沂经开区法院尽快调查处理。
“我们中院的态度是有错必纠,绝不讳疾忌医。为了处理好此事,我们还请示了省高院。”周贤平说。
同日,山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省高院已经关注到此事,“一定会依法处理”。
目前,罚款决定已撤销。“10万元罚款连同产生的利息都已经原路返回给交款人(杨宝花的女儿)。”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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