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网7月7日讯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星期一(7月6日)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巨额贪腐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通报显示,杨有林在长达30年的仕途生涯中,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敛财,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高达22.14亿余元。法院最终以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六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的底层卷宗显示,杨有林的贪腐行为从1993年一直延续至2023年,跨度长达30年之久。在这期间,他先后历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江宁县(区)建设局局长、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以及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二十多个核心要职。
法院审理查明,杨有林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企业日常经营、土地出让以及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非法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疯狂吸金,涉案总金额创下近年来地方基层官员贪腐案的罕见纪录。
除了核心的受贿罪名外,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查明了杨有林其他多项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6年,杨有林利用担任南京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
2005年至2023年,杨有林为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共计折合2500万余元人民币,试图用金钱编织更大的庇护网。
2001年至2002年,杨有林违规挪用下辖国有公司资金1500万元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他更是滥用职权违规安排土地拆迁建设,并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直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2300万元人民币。
2023年,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压态势下,杨有林还企图通过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出借资金”的隐蔽方式,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
在今年3月和4月的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中,杨有林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积极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法院最终裁定,其立功表现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巨大危害程度,“不足以对他从轻处罚”。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随着一审判决的落下,这起跨越30年的地方巨贪案正式定调,彰显了国家对侵蚀公共资产行为的零容忍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