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遭父亲“转让”逃家后另组家庭 贵州女子被控重婚案二审改判缓刑并准予离婚


来源:纵横网 浏览量(3141) 2026-06-30 20:12:47

纵横网6月30日讯   据《封面新闻》报道,贵州籍女子苟某菊16岁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家人带到湖南,以签署“转让协议”并收取费用的形式,嫁给大其18岁的湖南男子黄某。婚后苟某菊不堪丈夫长期打骂,在偶然发现自己当年的“交易协议书”后选择彻底离开黄家。此后,她在外务工时与另一男子相恋同居并生育两孩,却因此被控重婚罪。2026年6月9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宣判,认定苟某菊犯重婚罪,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回溯案件,2008年,家住贵州织金、年仅16岁的少女苟某菊被家人带往湖南,并在懵懂中被“转让”给了湖南男子黄某。苟某菊回忆,自己当时以为对方是带她外出打工,并不知晓长辈间的金钱交易,直到入住后便被逼承担繁重家务并遭遇人身威胁。2009年和2011年,苟某菊先后为黄某生下两个儿子,并于2012年为了解决孩子的落户与上学问题,与黄某正式登记结婚。因无法忍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加之2020年偶然发现了当年那份将自己“当作物件交易”的协议书,苟某菊最终下定决心离开黄家。对于该协议,黄某予以承认,并称除了转让费7160元外,还给了苟父6万元、舅舅4000元。苟父则否认收受巨款,称仅拿了1.28万元,并态度强硬地表示女儿确实不知情,但自己将其养大,“拿1.2万元回来,没有什么要道歉的。”

2021年,离家务工的苟某菊与男子向男相恋并同居,随后生育一子一女。2024年,苟某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某随即以重婚为由对向男和苟某菊提起举报。2026年3月,湖南双峰县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与黄某的婚姻合法有效,苟某菊与向男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苟某菊及向男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今年6月3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娄底中院审理认为,苟某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已确凿构成重婚罪。但在本案的引发与演变中,原夫妻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在二审审理期间,苟某菊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获得了黄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家中有年幼小孩确需抚养,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

6月9日,娄底中院正式下达二审判决,对苟某菊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另案处理的向男亦由一审的一年有期徒刑改判为缓刑。此外,在刑事判决下达前的6月5日,苟某菊已正式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准予其与黄某离婚,这桩延续了十余年并充斥着买卖、家暴阴影的荒谬婚姻,最终在法律层面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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